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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景区(点)内部导游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景区(点)内部导游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旅游景区(点)内部导游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三亚市旅游景区(点)内部导游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点)内部导游员(以下简称“内导员”)活动,保护旅游者和内导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旅游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且供旅游者观光、游览和休闲娱乐的区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从事导游服务活动的内导员,应遵守本办法。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已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内导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景区(点)内导员,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关旅游景区(点)内导证,受旅游景区(点)内导单位委派,在核定的旅游景区(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内部导游讲解服务的人员。
  旅游景区(点)内导服务单位,是指经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批准,聘用内导员在核定的旅游景区(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内导服务的单位。
  第五条 三亚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内导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和适应旅游景区(点)内导需要的基本知识,语言表达清晰,经考核合格取得内部导游证(简称内导证)。内导培训和考试每年进行两次,考核一年一次。未取得内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内导服务。
  第七条 内导培训、考试由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报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景区(点)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由市旅游协会负责综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聘用人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景区(点)内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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