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内导员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服务活动的,依据《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暂扣内导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内导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内导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索要小费的,依据《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
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内导证。
第二十七条 内导员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依据《
海南省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相应予以扣分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导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依据《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
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内导证。
第二十九条 景区(点)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限制旅行社导游或内导服务单位及人员进行正常业务活动或者支持、包庇不公平竞争行为;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强制旅游者或旅行社聘请内导,接受讲解服务;
(三)对明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