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镇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镇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三亚市镇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推进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三亚市镇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三亚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镇级所有财政资金支出的审批管理,适用本规定。镇级财政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包括一般预算、市级专项补助、预算外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审批管理
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由各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严格执行,支出审批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分类管理。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基本支出由财政所每月根据单位人数和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后拨付至个人和单位。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除基本支出之外的专项支出。
1.一般项目支出。一般项目支出指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且已核定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金额的项目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报送用款计划,财政所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审核后拨付。
2.项目预留资金。项目预留是指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规定了总体使用方向但未核定到具体单位或没有具体使用方案的公共项目支出。有相关文件规定的公共预留资金,由财政所根据单位申请和文件规定提出经费安排意见报镇政府批准后拨付;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公共预留资金,由财政所根据单位用款申请审核后,按动用预备费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三)预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