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按照《
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的规定,自愿申请加入三亚市规划设计单位名库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从我市规划设计单位名库中通过招投标选择,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纪检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监督工作。
第八条 我市规划设计单位名库内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借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允许其他设计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第九条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从事或以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人员,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转包。
第十四条 我市规划设计单位名库内的外省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设计业务,不得私请当地在职设计人员承接设计工作,或以任何形式同无证单位或个人合作从事设计,设计完成的图纸签字、签章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