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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六条之规定,建设项目设计取费可向下浮动,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取费标准的80%。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费用按招标文件确定,在委托设计合同中以原审批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为参数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设计变更或漏项等引起投资概算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由于建设需要,增添或取消部分工程内容时,设计费用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概算投资总额小于5千万的,建设单位要求配备专业设计代表进驻现场,则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若因设计图质量或深度不够等原因,设计单位必须安排现场设计代表,相关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概算投资总额大于5千万的,设计单位必须安排1~2名专业设计代表进驻现场,相关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
  (五)建设单位的委托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条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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