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设计企业应加强图签、出图章、注册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外设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出具勘察、设计文件。
第二十五条 设计图纸应正确标注图号、出图日期、设计阶段等内容,设计人员、校对、审核、审定等人员签名齐全,并加盖相应的出图章。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应加盖设计人员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专业负责人的勘察、设计文件中签字盖章,上述责任人应有单位的任命文件或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中有明确界定。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所属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设计业务时,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或伪造、涂改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工程设计合同中应约定质保金条款,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全部返还。
第三十二条 委托工程设计合同应约定详尽。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由于设计质量低劣、深度不够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一) 建安工程费增加5%或超过150万元以上的,支付工程总设计费10%的违约金。
(二) 建安工程费增加5%~10%或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支付工程总设计费30%的违约金。
(三) 建安工程费增加10%以上或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支付工程总设计费50%的违约金。
(四) 存在严重设计缺陷或增加30%以上建安工程费的,不支付工程设计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由于政府建设需要或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与设计不符,经专家评估验证后确非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依照《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设计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