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10〕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九日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集中行使全市行政处罚权和监督检查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受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
3、组织全市有关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
4、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者设施。
5、行使爱国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
7、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市政管理(含液化石油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城市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饮食服务业排污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行道违章停放侵占道路影响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卫生许可证的流动饮食摊点和无证流动行医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海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乱倒垃圾、乱排污、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