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的通知
(津国土房安〔2010〕324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公用公房的管理和修缮工作,合理使用好修缮费,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保证各单位正常工作,现将《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
颁发公用公房修缮范围的函》(〔1986〕房公3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
一、为了加强公用公房的维修和保养,保证房屋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在既定的租金标准内,制定本修缮范围。
二、房屋修缮以“安全使用”为前提,以“经过维修,能够保证房屋结构、设备基本完好,不影响正常使用”为修缮标准,不提高原有建筑及设备的标准。
三、因使用单位业务及工作需要,新建、扩建及增加附属设备或在原有房屋形式上进行改造的工程,必须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其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自理。
四、非自然损坏或使用不当及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的房屋结构、设备的损坏,均由使用单位按房管部门规定赔偿。
五、室内通风不良,光线过于黑暗,地面低洼、潮湿,影响正常使用的,可酌情改善。
六、屋顶工程:
(一)屋面结构:如梁、柁架、檩等损坏,给予加固或拆换;挂瓦屋面、卷材屋面、大筒瓦、上人屋面等损坏或漏雨,应按原有的形式进行维修或拆换。
(二)躺沟、立沟、水斗、出墙水咀,原有的女儿墙、挂檐板等损坏可进行维修及更换。
七、墙体工程:
(一)内外檐墙鼓、闪、裂、碱蚀,可进行维修或掏砌,损坏比较严重的,可拆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