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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安〔2010〕325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市有关房改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售房单位负责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管房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管房小组)负责对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包括:

  (一)购房人按售房款1%的比例交纳的基金;

  (二)售房单位按售房款10%的比例提取的基金;

  第六条 维修基金应当由售房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1%、10%的维修基金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帐。

  第七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利息收益每年计入业主分户账,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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