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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售后公有住房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不得挪做他用。

  共用部位包括主体承重结构、屋面、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门厅、垃圾道、烟道、排风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外至门栋总电表以内的线路和设备、户分水表以外至门栋总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供电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服务到户的除外),墙体以内的下水道干管、雨水管、信报箱、避雷设施等。

  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维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售房单位依据业主报修和现场查勘情况提出修缮项目,制定修缮方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二)征求意见。售房单位提出的修缮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在征得管房组织同意后报审。

  (三)报审。售房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报审,填写《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修缮方案、资金使用计划和管房组织意见。

  (四)审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申报后,对维修基金账户存款余额、业主明细台帐及本条第(三)项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售房单位。

  市内六区直管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报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五)资金拨付。售房单位持审核批准的《申请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用款手续,由开户银行按照《申请书》批准的用款额度,核对维修基金账户存款余额无误后,对用款数额较小的当时拨付,用款数额较大的次日拨付。

  第十条 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发生的修缮费用,按受益业主住房的建筑面积所占份额(以下简称份额)分摊。

  (一)按门牌、门栋独立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费用,由该门牌、门栋内业主按份额分摊。

  (二)局部可划清责任的,由相关业主按份额分摊。

  (三)属于住房整体修缮的费用(包括外墙面),由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按份额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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