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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共有墙体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每侧业主按份额分摊。

  (五)不上人屋面的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业主按份额分摊。

  (六)可上人屋面(包括周边护栏)的修缮,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业主按份额分摊;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业主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业主按份额分摊。

  (七)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由业主按份额分摊。

  (八)为某些楼层所专用的楼梯的修缮,由其专用的业主按份额分摊。

  一幢或一个门栋的维修基金账户内基金余额不够支出修缮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受益业主按照份额分摊。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完成后,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清单提交管房组织,经管房组织签字后,维修费用方可按照受益业主住房建筑面积所占份额在业主明细账中列支,并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向市房产总公司备案。

  维修费用大于《申请书》申请用款额度的,超支金额由售房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的,开户银行将超支金额拨付售房单位,根据维修费用进行列支。经审批不同意的,超支金额由售房单位自行负担,开户银行根据申请用款额度进行列支。

  维修费用小于《申请书》申请额度的,售房单位将剩余金额按户分摊后交付开户银行存入维修基金账户,开户银行根据维修费用进行列支。

  第十二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其售后维修基金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至新户名下。

  第十三条 售房单位因更名、兼并、重组、破产等原因发生变更的,接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向开户银行办理维修基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售房单位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将维修基金缴存、使用、余额以及发生的维修项目、费用和按户分摊情况,按管理区域或幢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业主对公布的账目有异议的,售房单位应提供有关费用清单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等资料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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