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0〕11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规建局,中新生态城建设局,各区县、功能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加强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实现凭证供地、证地统一,避免权属纠纷,现就土地供应前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在进行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等土地供应时,供应土地应取得《房地产权证》。其中,属于整理储备土地的,土地权利人为整理储备机构;其他土地的权利人为市或区县人民政府。

  二、整理储备机构在进行土地收购整理时,应当核查整理储备土地内房地权属情况,与原权利人签订收购整理或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时,原权利人还应同时办理房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房地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交回其房地权属证书;原权利人不能自行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出具委托整理储备机构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委托书。存在抵押查封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在解除抵押查封后,再实施整理储备或进行补偿安置。

  三、整理储备机构应在原房地权属注销后30日内,凭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原权属注销证明、土地测量报告、界址表等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整理储备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登记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整理储备”,地类为“建设用地”。

  四、整理储备机构委托供地时,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放弃拟供应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意由登记部门在为受让人办理土地登记的同时依职权注销其《房地产权证》。

  五、未纳入整理储备计划的已征收的集体土地,在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同时,土地使用权自动变更为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前,应由市或区县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单位按拟供地范围代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履行单方指界盖章程序。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登记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待供应”,地类为“建设用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