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签证变更管理的通知
(陵府办﹝201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程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避免工程变更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建设工程签证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实行以工程预审价为承包价的工程项目,签证增加额在5%以上(含5%)的,原则上不予签证。
二、确因特殊原因(如功能调整、隐蔽工程、不可抗力等)造成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的,应严格执行工程签证变更程序。工程签证变更程序:
(一)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及监理提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签证书面申请;
(二)业主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代表到现场踏勘并初步确定处理措施及方案;
(三)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及编制初步增加预算书(预算书应有业主、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及盖章);
(四)业主单位向县政府申请批准增加工程签证;
(五)县政府或县委(签证增加额超过总造价的15%或1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业主单位召集住建局、审计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到现场核实后办理工程签证手续;
(六)业主单位将工程签证单及增加预算书报县政府批转送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中心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