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应在建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奖代补”资金等渠道形成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医保基金中获取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任务,制定方案。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主要任务的要求,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二)核定编制,设定岗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由编制部门会同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科学核定编制。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对在编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四)药品销售,取消加成。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网上统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网上集中采购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各县通过招标遴选本区域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级财政要足额列入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六)绩效考核,奖补结合。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实行试点的县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县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