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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整合资源,规划先行;二是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分类指导;三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特色;四是群众参与,完善机制,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内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包括:一个篮球场(套气排球场)和室外乒乓球场、一个文艺舞台、一栋公共服务综合楼(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农家书屋、人口计生服务室、卫生室等),组建一支农民文艺队、一支农民篮球队。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后,应具有文体娱乐、健康服务、文化学习、宣传教育等功能。
  (三)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具体要符合《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相关要求。
  (四)任务分配。将58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按行政村比例分配到各县(区),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各县(区)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于2010年4月20日前落实具体行政村,并将名单报市文化局。
  (五)建设资金。每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市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其中:预拨9万元,1万元用于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县(区)财政补助资金6万元。要积极拓宽社会筹资渠道,并引导和发动农民自愿投工投劳。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兼顾,提高效益,规划先行。各县(区)要把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服务标准,编制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建设规划,要统筹兼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应注意与城乡风貌改造、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结合进行;在强调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强调统一标准、保证质量的同时,要坚持应地制宜,便民实用;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加强长效管理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还应注意与农村长远发展相结合,既满足当前需要,又预留发展空间。
  (二)落实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签订2010年桂林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责任书,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分配的任务要求,层层分解责任,逐个落实建设任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县(区)政府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市文化局、体育局要牵头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切实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和检查督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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