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评结合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评审纪律规定

  第五条 申报人员在申报、参评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时,应如实填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方面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上述行为自查实之日起,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的单位,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水利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和推荐工作。有关单位和经办人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的虚假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停止该单位两年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并按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负责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推荐和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明知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申报人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负责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推荐和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评审委员会评委实行回避原则,凡本单位、本地区或亲属为评审对象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应认真审阅申报人员各项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弄虚作假的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或专业组评议结果,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