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水利厅机关委员会关于评选厅机关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的通知
(浙水机党〔2010〕1号)
厅机关各党支部:
根据厅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民主评议中,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审核批准,可作为本单位的优秀共产党员予以表彰。厅机关党委决定,开展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工作。现对厅机关“创先争优”评选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党支部条件: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能,为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勤政、廉政,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业绩明显;党支部工作制度健全,党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生动有效,党支部在党员、群众中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优秀共产党员条件: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宗旨,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先锋模范作用突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能按照党员先进性要求,刻苦学习,积极工作,成绩突出,为党员群众公认。
二、评选名额
根据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条件,各支部可推荐优秀共产党员1名,党员人数11人以上的支部可推荐2名。先进党支部由各支部申报,统一评定,视申报情况评选3-4名。
三、评选表彰办法和要求
1、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在本支部党员中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并研究决定是否申报先进党支部。申报的先进党支部和推荐的优秀共产党员均要填写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一式两份,并附事迹材料,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厅机关党委。
2、厅机关党委将各党支部推荐的优秀党员名单统一印发征求意见。申报的先进党支部事迹材料印发各支部进行评选,每个党支部从中推荐先进党支部3-4个。
3、厅机关党委汇总各支部评选推荐结果,召开厅机关党委会,讨论确定拟表彰的厅机关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