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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经信委(航运办)、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促进航运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经信委(航运办)、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促进航运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0〕36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经信委(航运办)、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促进航运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浦东新区促进航运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浦东新区现代航运产业发展,加速高端航运要素向浦东新区集聚,强化浦东新区的核心功能区作用,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新引进”的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0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东新区注册且税管地在浦东新区的航运企业和机构。“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0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注册、税管地在浦东新区且存续至今的航运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注册资本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贴。其中:
  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航运金融和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享受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扶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以及航运人才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对浦东新区现有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和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增资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认定,比照新引进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经认定,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对航运类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经认定,可享受市级和浦东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和航运制造与维修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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