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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经信委(航运办)、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促进航运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浦东新区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及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适当加大补贴力度。
  第十条 对浦东新区现有和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开展新区鼓励发展水水中转集拼、离岸贸易、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型业务的,按其新型业务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给予重点补贴。
  第十一条 对浦东新区现有重点航运服务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及高成长性航运企业,按其对新区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经认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对浦东新区现有和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及高成长性航运企业,符合新区相关财政贴息规定的,经认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鼓励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航运企业或功能性机构积极开展与浦东新区航运发展软环境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鼓励各类企业和机构在浦东新区举办高层次的航运培训、研讨、会展等活动和项目;支持提升航运服务功能的平台项目建设;对上述课题研究、会务活动和平台项目,经申请认定,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为改善“三港三区”和临港新城主城区的商业配套环境,对新引进的知名品牌餐饮、大型健身场所和超市等,经认定,可比照《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浦东新区商务委制定的关于完善陆家嘴金融城商业配套的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09】422号)第八条(对张江银行卡产业园的商业配套的扶持)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浦东新区经信委(航运办)
浦东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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