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整改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工作方案还应报送主管部门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拟采取落实审计整改的方法、措施;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落实审计整改的时间节点;其他有关内容。
(二)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结果报告还应报送主管部门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及处理计划;其他有关内容。
(三)区审计局每年应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政府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整改督查)
(一)区审计局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跟踪督查制度,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的整改工作应列入区委督查事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应列入区政府督查事项;区委办、区府办应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按照分类督查的原则,协助做好审计事项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有关审计整改事项进行重点督查。通过督查,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二)审计整改督查的方法:听取督查单位审计整改情况汇报、查阅审计整改资料、个别谈话、检查实际整改情况、其他督查方法。
(三)重点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程序:组成联合督查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派员参与,也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派员参与;确定督查的单位和督查事项;送达督查通知书;实施督查;形成督查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