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审计局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整改联动)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联动,实行分工负责,建立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形成审计整改合力。
(一)区审计局应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二)区纪委(监察局)应对区审计局依法移送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把监督审计整改作为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区委组织部应根据区审计局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审计结果和落实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区发改委应对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
(五)区财政局应对区审计局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及时暂停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区审计局对暂停拨款的有关事项,应在年度调整预算前,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六)区国资委应对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及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依法作出处理。
(七)区税务局应对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依法足额征收,及时作出处理。
(八)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提请事项依法协助配合落实。
相关部门应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跟踪检查)
区审计局应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按要求自行纠正审计事项情况;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