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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四、水资源论证的资质管理

  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应当符合其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的要求。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或水力发电总装机5000千瓦以下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应当符合其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的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跨省、市或省、市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建设项目,不论取水量大小,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由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单位负责编制。

  为提高水资源论证质量,未取得上岗培训证书人员不得作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主要编制人员。

  五、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审批。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审批。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审批。

  1、审批权限。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审批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同。

  2、审批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由业主单位直接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以及其它相关材料。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业主单位的审批申请后,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申请无效。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3、组织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机关应当结合建设项目的类别、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行业的专家、取退水口所在地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等参加审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有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会应选聘专家组成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部和省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查意见。审查实行评分制度,评审专家应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见附件1),评分作为资质单位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的意见,出具由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对报告书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载明报告书的等级和评分。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整理专家和代表对报告书的修改意见,在报告修改时,对修改意见逐条提出采纳修改和未采纳修改的说明,报告修改后,与修改意见说明一并送专家评审组组长确认。取、排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束后10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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