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以上资金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
(一)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各地近年来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情况、县级农田水利投入水平、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以及现阶段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等因素确定重点县。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省财政预算安排规模以及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系数确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二)对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按比例补助。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补助项目,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省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系数,确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比例。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当年小农水有关政策和我省小农水建设要求,及时制定和发布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地方申报规模、项目申报文本和建设方案编制提纲等。
第十一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重点县申报主体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
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水利和财政部门。
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提纲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等申请材料和报告,联合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
专项工程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后,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负责择优选择并归类汇总。同时,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等申请材料和文件,联合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通过,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等资料,按程序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