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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制订的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a)社会单位 social organization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b)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c)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ductor
  单位应急疏散确定的,火灾时负责组织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3 基本要求

  3.1 单位应结合实际,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组织、制度、保障体系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机制。
  3.2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部门。
  3.3 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发挥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主体作用。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4.1.1 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a)定期开展火灾风险评估,提高分析研判火灾隐患的能力;
  b)定期组织员工防火检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人员、制度、措施和经费保障,提高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d)不断改善本单位危险源、用火用电、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火灾风险日常管控能力。
  4.1.2 火灾隐患的检查可按照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员工岗位防火自查等形式开展。
  4.1.3 火灾隐患检查的频次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主要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防火检查;
  b)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防火检查;
  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实施防火巡查;
  d)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实施至少一次防火巡查;
  e)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应实施防火巡查;
  f)员工每日应实施岗位防火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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