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社会单位 social organization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b)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c)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ductor
单位应急疏散确定的,火灾时负责组织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3 基本要求
3.1 单位应结合实际,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组织、制度、保障体系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机制。
3.2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部门。
3.3 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发挥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主体作用。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4.1.1 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a)定期开展火灾风险评估,提高分析研判火灾隐患的能力;
b)定期组织员工防火检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人员、制度、措施和经费保障,提高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d)不断改善本单位危险源、用火用电、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火灾风险日常管控能力。
4.1.2 火灾隐患的检查可按照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员工岗位防火自查等形式开展。
4.1.3 火灾隐患检查的频次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主要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防火检查;
b)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防火检查;
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实施防火巡查;
d)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实施至少一次防火巡查;
e)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应实施防火巡查;
f)员工每日应实施岗位防火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