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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0〕141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木垒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8月1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木垒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和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0〕5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任务目标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新农保试点县(市)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县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村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目前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个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每年只能缴费一次。

  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由县财政按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的标准补贴。今后缴费档次的调整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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