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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 政府补贴。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救济户等困难弱势群体,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金。

  五、个人账户

  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县政府对年满60周岁以上参保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0元补助。

  为调动青年农民及早缴费、长期缴费的积极性,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农牧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每增加缴费1年,由县财政每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基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并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未参保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中央财政给予的55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完毕,补缴费年限为15减去剩余缴费年限,补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补交后剩余缴费年限内的缴费标准可在当年的缴费档次内由个人按年选择;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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