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待遇调整
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相关制度衔接
(一)新农保试点启动后,凡年满60周岁的农村优抚对象、三老人员、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人员、重度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可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农保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其中,对低保对象,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县政府给予每月5元基础养老金补贴。
(二)新农保试点启动后,在任享受转移支付待遇的村干部,在其个人参保缴费的前提下,县财政按年给予缴费补贴,其中:村“两委”正职每年缴费补贴1200元,村“两委”副职每年缴费补贴1000元,其他人员每年缴费补贴800元。已参加老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新农保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规定另行制定。
十、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社保经办机构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养老保险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今后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提高管理层次。
十一、基金监督
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年公布新农保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机构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记录农村村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并妥善保存。并将现有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延伸到乡镇,方便群众参保缴费及有关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