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事项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二)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前,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收到市政府批转的送审材料后,送审材料齐备的,应当对决策事项送审稿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决策拟制部门要求其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权限;
(二)送审稿内容是否合法;
(三)拟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未经听证的决策送审稿,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决策听证会;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对送审稿有必要征求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送审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专家论证时间、组织听证时间和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四节 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决策拟制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到会。
第二十三条 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