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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二)全部或者部分抽取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组织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进行评查,实地调查相关行政执法事项,了解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核查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合法、到位;审查(调查)新闻单位披露的有关事项,了解被考核单位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向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了解失职渎职情况。

  (三)通过专项检查和调查等方式检查行政复议和应诉及行政赔偿工作情况,抽查评议被考核单位的行政复议案卷,要求被考核单位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等,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信访机关、有关监督机关和新闻单位收集相关材料。

  (四)查阅文件资料,实地调查,了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

  (五)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对我市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查找、评析,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采取发放问卷、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或者执法评议专线电话,征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评议意见。

  (七)自我总结。依法行政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被考核单位应在每年12月下旬对照本方案规定内容和该年度考核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依法行政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将自我总结和自我考核的情况书面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考核结果的认定和运用

  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基本完成以上等次,被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取消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并由考核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引发严重群体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对矛盾纠纷协调解决不及时,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其他情形。

  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机关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关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核单位。最终考核结果统一报市政府,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布、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机关书面要求被考核单位整改,被考核单位应当书面反馈整改情况。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或者移送行政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工作考评、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职责,导致本地、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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