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籍地政科。
拟订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和实施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指导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与权属纠纷调处办法,承办重大或跨区县(市)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指导建立与维护地籍信息系统。
(七)地产管理科。
负责土地市场管理,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控;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和方案;审查土地资产储备方案;组织实施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矿产储量开发科。
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权限内的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及采矿权转让初审;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参与矿产资源秩序的治理整顿和查处非法采矿活动;审核国家出资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全面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级应征范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法协助县(市)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和矿产储量管理办法、制度;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负责指导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编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九)地环地勘科。
拟订和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制度;协助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提出申报意见;依法参与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标准、规程、规范,参与编制全市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参与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协助市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
(十)测绘科(对外称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市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管理地图编制工作,拟订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成果的管理,按规定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测绘行业的统计、年报及汇总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科技资料的建档和利用工作;编制和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测绘项目的经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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