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组织宣传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财务总监人选;协助管理中央、省属和外地驻益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负责市国资委反邪教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市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负责所监管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4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任1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纪委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副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3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后勤服务人员按益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企业服务中心不再挂市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牌子;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维持原定不变。
(二)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在市场运作中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三)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草案的拟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人民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