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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近期,自治区将加大重点行业的规划环评推进力度,各地要配合自治区做好重点矿区和煤电、煤化工基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是13个重点煤炭矿区、11个一般煤炭矿区和3个煤炭保护开采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力争年底前大多数矿区规划环评正式启动,完成5个以上矿区规划环评审查,同时全力推动新疆石油化工、煤电、煤化工、煤炭开采、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铁路、公路等8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

  三、加大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

  各地(州、市)要加大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的环评和“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严把关口,增强环评审批要求的针对性,提高审批质量;要抓紧竣工项目的环保验收,加强现场监察,严格执法。对不执行环评制度未批先建、不落实“三同时”措施擅自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不稳定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污、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污染问题和施工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

  今年下半年重点对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和抽查,同时建立环评和“三同时”监管联动机制,切实加大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以及“三同时”的监管力度。对已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逐步建立建设过程环境保护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我区各级环保部门在2010年9月至10月中旬对辖区内开工建设项目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专项行动,着重梳理2008年至2010年7月30日开工的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建设项目。对其中地处饮用水源地、补给水体、食品生产加工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必须逐一进行严格核查。凡未经环评审批的应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或停产整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已经通过环评审批的应重新审核其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存在重大环境隐患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组织论证后另行选址建设。对其中地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高山冰川及雪线以上等环境敏感区及其邻近地带的露天煤矿和水电站等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核查,对其环评中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提交现场核查报告。对问题突出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提交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方案,并严格监督落实。

  环境保护部及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委托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排查(项目名单见附件一),其它建设项目按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地(州、市)、县环保局负责排查。排查结果由各地(州、市)环保局汇总后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送我厅(报送格式见附件二)。本次排查专项行动可结合建设项目“三同时”例行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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