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结合建设工程实际,组织文明施工方案,并严格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作为重要监理内容,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单列,不进投标报价,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提高文明施工管理的科技含量,逐步实施重大项目实时监控管理。
第三章 施工现场规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文明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周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相关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档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齐、美观;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施工现场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
(四)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其围档不得低于2米。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档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五)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档,拆除完成后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档;
(六)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低噪声功能的围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