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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0)


  交通、建设、经信、商务、民政、环保、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不符合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城区经营、储存和燃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本市在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

  第八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加工、制作烟花爆竹。

  第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禁止在市区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储存仓库。

  第十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及禁放区域以外一公里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但非禁放期内除外。

  第十二条 非禁放期内在第十一条规定区域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销售)许可证》,实行临时定点销售。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布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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