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实行分层教学的学校,考试采用A、B卷,B卷难度系数降低,考B卷的绩点应降低一级,例如:B卷考试,总评成绩为85分,绩点为2;补考60分以上,绩点均记1;重修课程采用与原修课程同样的绩点计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用绩点学分(J)表示每门课程成绩,即:绩点学分(J)=课程学分(B)×绩点(K)。
第二十六条 用平均绩点学分(PK)表示一个学期(或学年)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平均绩点学分=课程绩点学分之和/课程学分之和,即:PK=∑(J)\∑(B)
第二十七条 平均绩点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般每个学期结束,计算该学期每个学生的平均绩点。平均绩点学分也是学生专业选择、奖学金评定、学生干部选拔、各类先进评选、优先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被学校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入学注册手续,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期间,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籍相应结束。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或转出学校。就读全日制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年级阶段、就读弹性学制专业的学生已取得规定毕业40%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转学。办理转学的学生由转出学校注销学籍,转入学校注册学籍,并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分别报隶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必修课学分不能与限选课学分互换;必修课、限选课学分可以代替任选课学分;任选课学分不能代替必修课、限选课学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可补考2次,补考2次还不合格的应安排重修;考核不合格的限选课可补考2次,补考2次还不合格的可安排重修,或用其他限选课的学分互换;学年学分制学生若一个学期有4门及以上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2次还不合格的可安排跟低年级学生重修。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学校之间转学、转专业,经转出转入院校同意,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另行制订)获得原修学分;转入其他专业,按第二十一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