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弹性学制学生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表现出色的,应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并可代替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各类突出贡献(如获得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称号,或技术技能创新等)奖励学分如下:
全国突出贡献奖
| 省级突出贡献奖
| 市级突出贡献奖
| 公司(企业) 突出贡献奖
|
50
| 35
| 15
| 3-10
|
第三十七条 除以上学分奖励外,学校还可建立其它的奖励学分制度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凡与学生学业成绩有关的表彰或奖励可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奖励学分。
第七章 学生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必须坚持“双证书”制度(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各专业主干课程(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专业通用能力课程)必须作为该专业的必修课。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取得本专业全部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获得本专业的总学分和操行评定合格,且考取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予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跨两所及以上学校修满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毕业当年所在学校组织技能等级鉴定和办理毕业证书。在参加技能等级鉴定和办理毕业证书的学校所修学分,一般不得低于总学分的60%。
第四十一条 全日制学生在规定基本学制内,未能修满学分,按学生本人意愿,可选择结业或继续学习。原则上二年制专业四年内,三年制专业五年内,四年制专业六年内,五年制专业七年内修完总学分,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此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