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自治区环保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新环法发〔2010〕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35项目标的重点任务。近年来,我区环保系统充分认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积极努力,开拓创新,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涌现了一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保行政执法体制,发挥了示范作用。
为了及时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推动我区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继续深入开展,自治区环保厅决定对昌吉州环保局、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克拉玛依市环保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保局、阿克苏市环保局、阜康市环保局、阿勒泰市环保局、哈密市环保局等8个落实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各地、各级环保局应以8个先进单位为表率,充分认识落实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各地、州、市环保局应发挥对县级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的指导作用,抓示范、树典型,重点抓好辖区内1-2个县级环保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工作,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头羊”,以带动其它基层环保局相应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