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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公安、规划、财政、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民政、旅游、文广体、商务、教育、卫生、司法、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提供捐赠。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改、城管综合执法、民政、残联、老龄办等部门,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适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应当保持连续,中途无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其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必须配套设置便利、安全的无障碍设施;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七)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颜色鲜明、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降低和擅自修改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范围,对不按照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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