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的战略调整
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即政府对产业和企业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资产),包括市属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国资监管体系,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或由国资监管机构授权市属投融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监管企业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化运作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构建国有资本的进退机制,优化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转向公共事业领域、从产业领域退出转向基础设施领域,实现政府由拥有资产转变为拥有资本。发挥国有资本的产业引导能力,引导民营资本进入新领域,拓展、培育新型产业,带动社会资本良性流动,推进经济全面发展。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重组整合,加快培育一批优势成长型、龙头带动型、质量效益型企业,推进国有企业向重要行业、优势企业集中,充分发挥我市国有经济在地方经济中的影响力、控制力、带动力和在桥头堡建设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战略支撑作用。
(三)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本经营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市属投融资公司,由市属投融资公司委托原使用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经营的出租门面、出租房产、自办酒店等资产,将产权划转资产管理公司或市属投融资公司,授权其经营管理。文化、旅游、体育、传媒等可产业化运作的资产,组建专业集团公司,实施市场化运作,推进产业化进程,逐步将其纳入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系列。医院、学校等有一定财政拨款、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属于可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的资产,组建专业的投资公司进行实体经营、资本运作,提高资产收益,实现筹措资金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
(四)探索资源类国有资产的市场运作
对于政府投资形成的城乡道路、桥梁、机场、车站、公共绿地等公共资源,以及附着于公共资源的冠名权、广告权、开发权、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区分其性质,可产生收益或盘活的,根据我市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按业务分类将其注入市属投融资公司,由市属投融资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资源变资产的目标;无法产生收益或盘活的公共资源,明确其管理责任主体。对于政府掌控的自然性资源,包括土地矿产、国有山林、国有水域等资源,逐步纳入国资监管体系,由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将其委托给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而对于可资产化的资源,组建专业的资产运营公司或注入市属投融资公司,进行市场化整合,大力推进资源资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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