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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津粮综〔2010〕24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津统〔2010〕4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粮食行业统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粮食企业统计工作的领导,积极为粮食企业开展各项统计调查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企业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要严格管理辖区内各类粮食企业根据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置的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和统计管理人员,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认真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各单位要落实统计岗前业务培训,做好在岗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更新,完善统计人员的调动制度。要做好统计档案资料的和交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加快实现粮食企业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档案等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类粮食统计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国有及非国有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觉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加工、转化用粮和库存等基本数据和建立企业统计台帐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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