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决议》的通知
(昆政发〔201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0年8月27日通过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决议》,进一步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全面实施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烧砖、毁林、开垦、放牧、填河、围湖、擅采地下水等“十个禁止”措施,同时制定了《关于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实施“十个禁止”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实施好“十个禁止”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级各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拟制具体实施意见下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并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应针对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烧砖、开垦拟制具体实施意见;市水务局应针对禁止擅采地下水、填河拟制具体实施意见;市林业局应针对禁止毁林拟制具体实施意见;市滇管局应针对禁止围湖拟制具体实施意见;市农业局应针对禁止放牧拟制具体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职能部门要具体落实,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十个禁止”工作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
二、宣传发动,广泛动员
市属各媒体要大力宣传“十个禁止”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措施,跟踪报道工作进度,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促进各级部门树立生态优先的发展观、政绩观,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支持、共同参与“十个禁止”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令行禁止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严厉查处违反“十个禁止”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环保、水务、滇管、供水、电力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停止生产性供水、供电,不予办理供水、供电手续等措施;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补办规划、土地相关手续;未取得规划、土地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营业执照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