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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决议》的通知

  四、严格督查考核
  市、县(市)、区目标督查考核部门要将“十个禁止”工作列入督查范围,认真细致地开展督查工作,坚决把“十个禁止”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查实、查严、查到位。建立长期、系统的督查工作机制,坚持一月一督查、一月一报告,以督查促落实,以督查促整改,以督查促成效。

  附件:关于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实施“十个禁止”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
实施“十个禁止”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昆明生态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和改善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打造森林式、园林化、环保型、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生态城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加强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生态治理为目标,以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为主体,市级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指导督促,切实在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全面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烧砖、毁林、开垦、放牧、填河、围湖、擅采地下水等行为(以下简称“十个禁止”)。
  二、工作目标
  在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实行“十个禁止”,加强环保和生态治理,保护和改善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将我市打造为森林式、园林化、环保型、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生态城市。
  三、“十个禁止”工作的区域范围
  (一)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
  (二)市域内除滇池流域以外的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城市面山范围;
  (三)市域内滇池流域以外各县(市、区)城镇规划区及城市面山范围;
  (四)市域内各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五)市域内各河流、湖泊、水库的水体保护区及其面山;
  (六)高等级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干线(昆曲、昆玉、昆楚、昆石、昆武高等级公路和成昆、贵昆、南昆铁路等)周边面山视线范围。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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