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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决议》的通知

  (一)坚持生态优先。尊重自然规律,遵循经济规律,把保护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作为前提条件,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正确处理好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生态优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以经济转型产生的效益支撑生态文明建设。
  (二)坚持制度创新。着力抓好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建设,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开展“十个禁止”工作的机制。
  (三)坚持重点突破。在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为主旨的前提下,重点加大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全面实施“十个禁止”工作的力度,在实施“十个禁止”工作范围区域,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严格监管,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破坏。
  五、工作措施
  (一)强力推进“十个禁止”工作
  1.在规定的禁采区范围内一律不得再设置新的经营性挖砂、采石、取土、烧砖企业。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积极稳妥地逐步关停已经设立的各类挖砂、采石、取土、烧砖企业,最终实现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烧砖的目标。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部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2.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禁止开垦种植作物,在开垦问题上要实行一票否决制,依法打击各种私开乱挖行为。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责任部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3.严禁在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放牧畜(禽),对已禁养的要进行彻底清查,做好禁止放牧区域周边养殖技术的推广工作,发现复养情况的,依法坚决取缔。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市滇管局
  责任部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4.禁止填河、围湖。已经填埋的河道应当坚决实施清退,清退实施前,已经填埋的不得在现有的基础上加高、加宽地面,不得改变土地利用属性,不得转作他用。已经围垦或占用的,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清退;清退实施前已经填埋的,不得在现有的基础上加高、加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属性,不得转作他用。对擅自围垦、填湖、围湖造地、随意占用湖泊岸线及湖滨带等侵占或缩小水体保护区;在湖泊、水库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在湖泊、水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以及在水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滇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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