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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的决议》的通知

  责任部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5.严禁违法开采地下水及新开凿取水井。进一步加强对取水井及取水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凿取水井的行为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范围内供水满足要求的取水井实施封停。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6.禁止毁林,乱砍、乱伐。有关部门就砍伐、占用林地,加强林带、林地管护、古树的保护提出办法措施,并付诸实施。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市园林局
  责任部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二)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
  1.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严禁放牧、限制畜禽养殖,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冬季休耕,调整保护区内产业结构。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责任部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实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农改林”等工程,恢复水源区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责任部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进一步完善地下水、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种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修复的比重。
  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四)加大污染项目监管力度,关、停、并、转违法企业
  1.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建设,杜绝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产业进入。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2.加大对污染项目的环境监察、监测力度。
  对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每月至少监察1次;除国控、省控企业外纳入环境统计的工业企业,每季度至少监察1次。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为每季度至少1次;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纳入环境统计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为每半年1次,每年不少于两次。在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中发现不达标企业,应立即报同级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直至监测达标,确保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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