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3.按照《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持续开展违法排污行为整治:
(1)负责依法查处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直接排污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督促指导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等。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2)负责组织开展《
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排水管理条例》及滇池水体、入滇池河道等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内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对滇池流域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排水许可的审查等。
牵头部门:市滇管局
责任部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3)负责对有证照的违法排污企业,根据环保、滇管等部门提出的认定意见,变更、注销其营业执照;对拒不变更、注销的,依法强制吊销其营业执照;加强企业营业执照管理,严把登记关,严格审批,对于需要将环保部门环评批文作为前置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和年检;依法履行职责,对无照经营及时查处和取缔,其中,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其他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亦应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等。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部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4)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负责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方案;严把产业政策关,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备案;负责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等。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责任部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5)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政府要求,负责提出淘汰的生产能力;对于违反产业政策属于应当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提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淘汰;负责组织实施节能降耗、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循环经济;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下达停电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