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1)既符合补贴范围第4项,又符合补贴范围第1至第3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补贴范围第3项或第4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6.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范围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补贴标准: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承担企业
我市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为娄底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承担汽车以旧换新汽车品牌销售工作的企业为已到省商务厅备案登记的企业(见附件2)。
(五)补贴资金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政策渠道筹集,按中央财政规定的补贴标准支付。
二、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