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并指导相关承办企业开展有关工作。
(一)市商务局
1.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派1人在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方便车主一次性申领资金。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各窗口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如申请补贴量较少,可以采取每周集中几天办公的形式,既可以保证车主“一站式”申请补贴资金,又可以弥补人员不足问题。联合服务窗口设立后,要将窗口设置地点、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2.牵头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
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管:
1.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2.在联合服务窗口中主要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按规定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3.会同市商务局,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三)市环保局
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四)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市委宣传部
负责汽车以旧换新宣传工作,协调指导各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公布相关信息。
(六)其他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三、工作流程
(一)交售报废车辆
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