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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和《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六)对工业用水区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公私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农业用水区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管理。

  第十三条 景观娱乐用水区人体直接接触的水域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管理,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水域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管理,一般景观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功能区划。

  2、为保障岳阳市生活饮用水和各种专业用水的质量。控制水环境污染,促进我市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依照高功能区高标准保护,低功能区低标准保护的原则,以及水体的功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域。

  3、本功能区划分所称水环境,是指我市范围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以及直接相关的水体。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有水体功能的性质,并应就高不就低地保持原有水体功能使用的连续性,在功能上应有新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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