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岳政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2010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发挥决策效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本规定实施的行政监察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和本规定实施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重大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