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和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等;
(五)城市改造与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公共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八)其他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上述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或修订,报市政府确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八条 市政府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进入决策程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政府市长指定。
第九条 对下列决策建议,市政府市长认为应当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应当确定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草案。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
(二)市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
(三)市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建议工作中提出的决策建议;
(四)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等交办的工作或提出的决策建议。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和分析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其中,专业性工作可由决策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完成。